刑事文书
来源:石家庄刑事律师网时间:2022-02-23 11:11:27
(1)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对于案件相对较轻的,性质不是特别严重,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交通肇事、盗窃等,并且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通过嫌疑人家属的和解赔偿,并且向侦查机关递交撤诉申请,一般侦查机关会撤销案件。这些轻罪包括故意伤害案(致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案件相对较重的,虽然嫌疑人家属和解并赔偿,会起到减轻处罚的结果,而不会撤销案件,案件还要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的,可不予逮捕,这对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非常重要。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在一审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谅解书是一个重要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基准刑,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在二审中的作用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审审判结束前都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那么在二审中获得谅解书是否有用呢?答案是肯定的,谅解书在二审期间依然会成为法官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可能获得改判的机会,具体可以参见孙伟铭醉驾案(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期间获得谅解书后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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